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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奇峰、朱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奇峰,朱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郑奇峰,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海伟,浙江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郑伟,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郑奇峰与被执行人朱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浙0903民初2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奇峰于2016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郑伟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568号莲桥铭城4幢3单元206室的房产。经查上述房产有银行抵押,且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理阶段。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故其于2017年05月15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舟普执民字第21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