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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韦国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韦国喜,钟锦莹,周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兴钟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钟运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韦国喜,男,1983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钟锦莹,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周明华,女,1976年8月4日出生,壮族,住钟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国喜、钟锦莹、周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及房地登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胡景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