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桂兰、王汝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桂兰,王汝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20号之一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北路88、90、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79624478X4。法定代表人:麦瑞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钊洪,系该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建辉,系该社职员。被告:林桂兰,女,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王汝梅,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桂兰、王汝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计801元,由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海华审 判 员 沈慧玲人民陪审员 刘文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