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刚、沈明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刚,沈明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财保22号申请人李刚,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申请人沈明勋,男,194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申请人李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蒙阳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现金5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沈明勋所有的蒙阳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扣押。扣押于遂平县涉案车辆管理中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