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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全动、张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全动,张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514号原告: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港路北兴顺街西。法定代表人:何荣福,经理。被告:李全动,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被告:张金平,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东光县。。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全动、张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标的金额448664元变更为12000元,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海兴京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仝晓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