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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恢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大连佳云高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佳云高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大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恢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佳云高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炮台经济开发区炮台路70号。法定代表人:曲绍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法定代表人:刘凤珍,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佳云高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瓦经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馨审判员 邹世刚审判员 高和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