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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951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上涌龙洲路南侧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孔庆武。被申请人: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廖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68.4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巨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168.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