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29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东生与梁尔文、嘉祥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生,梁尔文,嘉祥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宋新旺,马建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970-2号原告:李东生,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梁尔文,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嘉祥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兖兰东路机场路口西5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顾扣琴。被告:宋新旺,男,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马建会,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李东生与被告梁尔文、嘉祥县鸿运运输有限公司、马建会、宋新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根据原告的申请,对本案肇事车辆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重型厢式半挂车予以查封。现被告马建会自愿向法院提供50000元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重型厢式半挂车查封。本院认为,被告马建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的肇事车辆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重型厢式半挂车解除查封。审判员 陈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