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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三田某某诉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676号原告三田某某,女,194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原告三田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系其持有的借据中的中间人,而非担保人,原告代替借款人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以担保人身份向借款人主张追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依法不享有追偿权,原告现诉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三田某某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5.00元退还原告三田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国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多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