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凌由根申请执行周家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由根,周家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凌由根,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周家满,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68元、执行费7900元,合计562068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家满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总计562068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