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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树林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林,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民初1222号原告:杨树林,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让琴,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文盲,现住安徽省凤阳县,系杨树林妻子。被告:陈伟,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杨树林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树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让琴、被告陈伟到庭参加诉讼。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后又于2017年5月10日对本案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树林到庭、被告陈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陈伟偿还杨树林借款13000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杨树林与陈伟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13日、2016年6月16日陈伟向杨树林借款13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三份。2017年3月8日,杨树林以陈伟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讼来院。陈伟辩称:一、本案不属于借贷关系,双方是因为收售报废车辆产生的纠纷,应属于合同纠纷;二、而且双方争议的数额也不对,只认可其中的100000元;三、诉争的这部分钱,陈伟已经付给合肥汽车客运总公司了,双方已经没有债务了。杨树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三份,1、陈伟对其中2016年5月13日数额为60000元、2016年6月16日数额为50000元的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笔款项已经支付给了合肥汽车客运总公司,双方不存在债务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综合认证;2、对于2016年5月13日数额为20000元的借条,陈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目的性都有异议,陈伟认为该笔款项应包含在2016年5月13日出具的50000元的借条内,只是借条未抽回,同时该借条不是陈伟本人签名。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综合认证。陈伟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3日,陈伟向杨树林借款80000元,同日出具借条二份,分别载明:“今借到杨树林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陈伟2016.5.13”、“今借到杨树林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借款人:陈伟2016.5.13”,2016年6月16日,陈伟向杨树林借款50000元,同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杨树林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10月份全部还清,借款人:陈伟2016.6.16”。后杨树林向陈伟催要借款未果,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陈伟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实陈伟向杨树林借款130000元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树林要求陈伟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伟所主张的质证意见,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树林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计1450元,由被告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宝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