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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程跃祖、钱瑞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跃祖,钱瑞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民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跃祖,男,1951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退休教师,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代理人:祝何俊,江西都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瑞丰,男,194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务农,家住江西省玉山县。上诉人程跃祖因与被上诉人钱瑞丰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一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跃祖、被上诉人钱瑞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程跃祖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第一、二项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伤情系上诉人导致,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提出的请求,没有确切有效的证据证明是上诉人所致,不排除被上诉人事后自己不小心摔伤。退一步讲,就算与上述人有一定的关系,但高血压并不是打架拉扯就能换上的,高血压属于心脑血管的慢性疾病,不是外伤所能导致的。你因此被上诉人住院与他人拉扯没有因果联系。被上诉人钱瑞丰辩称,是上诉人打了我,要求维持原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2日上午9时许,因为土地纠纷,被告与其儿子程剑峰、女婿李超一同前往大路边原告家进行拍照取证,原告见状以被告没有手续擅自拍照前来阻止,被告见原告阻拦其女婿拍照便上前帮忙,双方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导致原告受伤,后被告还用砖头砸了原告儿子钱敏家的烟囱。因原告阻拦拍照,被告决定返回,原告拦住被告的车不让被告离开,后被告儿子报警,经玉山县六都乡派出所处理后被告才离开。后原告到玉山县六都乡华村卫生院住院治疗4天,共花费医疗费l,290.15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烟囱500元、医疗费l,290元、误工费400元、护理费40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交通费30元,合计3,12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拉扯,在拉扯过程中导致原告受伤,对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参与拉扯也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原告住院治疗中有治疗高血压病的部分,因原告有高血压病史,虽然该次治疗高血压病与双方拉扯有一定关系,但应减轻被告对该部分治疗的责任。对原告要求赔偿住院期间误工费的请求,因原告已超过60周岁,且未能提供其收入减少的证明,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赔偿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00元的请求,低于按照2014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均工资42,746元÷365天×4天的计算标准,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30元的请求,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烟囱500元的请求,审理查明烟囱系钱敏所有,原告对该诉讼标的无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的请求,因原告受伤较轻,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原告钱瑞丰因伤医疗损失为:医疗费1,290元+护理费400元+交通费30元=1,7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钱瑞丰因伤所受损失计人民币l,720元,由被告程跃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人民币1,032元,由原告钱瑞丰自负688元。二、驳回原告钱瑞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钱瑞丰负担20元,被告程跃祖负担3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拉扯,在拉扯过程中导致原告受伤,被上诉人治疗高血压病与双方拉扯有一定关系。正是因为被上诉人有高血压病史,原审法院才酌情减轻了上诉人的责任。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程跃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罗 玮审判员 姜一珉审判员 夏旭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建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