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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字第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屯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新云、李明、吕红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屯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明,吕红霞,张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兵1001执字第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屯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吕红霞。被执行人张新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屯市信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吕红霞、张新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执行金额本金290529.28元,承担执行费4257.94元,现已执行238326元,尚有52203.28元未执行。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邓程祥审判员韩新民审判员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倪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