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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平潭综合实验区时代网咖有限公司与魏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潭综合实验区时代网咖有限公司,魏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8民初3809号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时代网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翠园南路改造区安置房1号楼二层商场(假日大酒店南侧)。法定代表人:潘晓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贺时,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文强,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原告平���综合实验区时代网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网咖公司)与被告魏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代网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晓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贺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文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时代网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魏文强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空调设备赔偿时代网咖公司违约金66000元(人民币,下同);2.魏文强立即履行更换义务,即将外机型号CU-ME12BIY一台更换成CU-ME14BIYX5一台、将内机型号CS-ME36BX3两台更换成CS-ME45BX3两台、将内机型号CS-ME32BX3六台更换成CS-ME38BX3六台、将非宝钢牌全热交换器两台更换成宝钢全热交换器4000M³/h两台(上述机器的名称详见验收清单及合同);3.魏文强立即向时代网咖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空调设备的正规发票、保修单及相关材料,并因未交付上述材料而向时代网咖公司支付欠款30000元;4.魏文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7日,魏文强假借尚未工商登记的平潭县瑞祥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时代网咖公司签订关于空调设备及安装费用总计价值220000元的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约定魏文强应提供如下空调设备:外机型号:CU-ME14BIYX5两台、CU-C27B01一台,内机型号:CS-ME27BX3两台、CS-ME45BX3两台、CS-ME38BX3六台、CS-C27BO1G一台、CS-ME19DOAX4一台、CS-ME12DOAX4四台、CS-ME9DOAX4一台,及新风系统宝钢全热交换器4000M³/h两台。时代网咖公司依约支付215000元,经双方核对,魏文强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空调设备,即私自将外机型号为CU-ME14BIYX5其中一台更换为CU-ME12BIYX5,将内机型号为CS-ME45BX3两台更换为CS-ME36BX3两台、CS-ME38BX3六台更换为CS-ME32BX3六台、CS-ME19DOAX4一台更换为CS-ME23DOAX4一台、将CS-ME12DOAX4四台更换为CS-ME14DOAX4四台,新风系统宝钢全热交换器4000M³/h两台更换为其他品牌设备,导致时代网咖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魏文强应按合同款30%即66000元赔偿时代网咖公司。魏文强书面承诺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空调设备、给付正规发票、保修单及相关材料,并承诺支付30000元,但经时代网咖公司多次催告均未果。魏文强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称,一、时代网咖公司由潘晓明等三位股东组成,因其要求赶工期,在福州松下总代没有足够设备的情况下,对内机予以调整安装,即大匹数内件调小、或将部分小内机调整为大匹数内机,嗣后魏文强已将差价返还时代网咖公司股东或补贴至现场增项。因此上述设备系经时代网咖公司股东同意更改,且已验收使用半年。���、根据合同约定“如需开票,费用另计(一般纳税人17%)”,即已告知时代网咖公司,如需开具发票,应提交17%的税点;但该公司股东为谋取更大利益,威逼魏文强抄写并出具30000元的欠条,魏文强尚保留其中某股东的笔迹手稿。魏文强并无欠任何债务,更改设备的差价均已退还。此外,魏文强仅负责提供合格的设备并进场安装,合格证、保修单等相关材料均已留置在安装现场由时代网咖公司自行保管。魏文强曾向时代网咖公司建议更改新风材料,因其属于易燃材料,无法达到营业标准,属危害公共利益,但未果。时代网咖公司、魏文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魏文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无异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7日,时代网咖公司作为甲方(购买方)与魏文强作为乙方(销售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空调设备及工程安装费用共计220000元。付款方式:①签订合同即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110000元作为预付款,②空调设备运到工地现场验收完毕吊装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5%即100000元,③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即10000元。本工程报价费用不含税,如需开票,费用另计(一般纳税人17%)。项目详细安装地址为平潭县翠园安置房2楼;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把设备交送到安装地址,甲方需在现场收货。若无异常则发生货物移交。工程验收:甲方在得到乙方验收通知五天内进行验收,若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规定时间;若甲方未经双方正式验收签字自行开机使用���视作甲方已验收,由自行开机引起的故障不属于免费保修范围。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如达不到松下的标准要求,乙方负责无偿整改;签订合同后,若甲乙双方单方违约,违约者按合同款30%赔付对方。外机型号为CU-ME14BIYX5两台、CU-C27B01一台,内机型号为CS-ME27BX3两台、CS-ME45BX3两台、CS-ME38BX3六台、CS-C27BO1一台、CS-ME19DOAX4一台、CS-ME12DOAX4四台、CS-ME9DOAX4一台,及新风系统为宝钢全热交换器4000M³/h两台。宝钢全热交换器单价为11500元/台。2016年4月28日、5月5日、5月12日、6月7日、6月10日,时代网咖公司通过施顺旺中信银行账户分别转账110000元、40000元、20000元、35000元、10000元至魏文强账户。2016年7月23日,平潭时代网咖空调内机验收清单载明:CS-ME27BX3两台、CS-ME36BX3两台、CS-ME32BX3六台、CS-ME23DOAX4一台、CS-ME14DOAX4四台、CS-ME9DOAX4一台、CU-C27BO1一台一拖一。新风系统设备验收清单载明:经双方代表现场验收证实:原合同签订的新风系统主设备为2台40**风量的宝钢全热交换器,供货方未经网咖业主同意,私自更换主交换器,更换后供货方不提供品牌证明票证,造成网咖无法正常交换过滤空气,严重影响正常营业。业主代表:潘晓明。魏文强签注“以上核对属实”并签名。同日,魏文强向时代网咖公司出具欠条及保证书各一份,内容分别载明:“现欠平潭综合实验区时代网咖有限公司(潘晓明)三万元整。此据。欠款人:魏文强。时间:2016.7.27”、“因未按合同安装空调、变更空调设备,于三日之内把内机14匹压缩机向产家更换好,而且将所配的所有空调打印发票和保修卡票据作为更换欠条的凭证。另外将更换部分空调款退还业主(保证室内空调达到预期效果)。保证人:魏文强。日期:2016.7.23”。嗣后,时代网咖公司催讨未果,遂成讼。本院认为,时代网咖公司与魏文强所签订的《合同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关于是否存在空调设备型号不符、是否违约的问题。其一,根据《合同书》约定,并结合空调内机验收清单可知,2016年7月23日经双方验收,空调内机设备实际供货型号与合同约定确有不符,但双方并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时代网咖公司接受了魏文强提供的空调内机设备并出具验收清单,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了原合同对于空调内机型号的约定。现时代网咖公司主张按原合同型号予以更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二,新风系统设备验收清单载明的异议内容为“供��方私自更换主交换器且不提供品牌证明票证,造成网咖无法正常交换过滤空气,严重影响正常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所涉《合同书》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工程质量如达不到松下的标准要求,乙方负责无偿整改”,时代网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魏文强未依约提供宝钢全热交换器4000M³/h两台,已构成违约,故时代网咖公司提出要求魏文强将非宝钢牌全热交换器两台更换为合同约定宝钢全热交换器4000M³/h两台的诉讼主张,依法依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三,保证书载明“于三日之内把内机14匹压缩机向产家更换好”,时代网咖公司诉称其所对应空调设备型号应为外机CU-ME14BIYX5。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应视为保证书中的书写笔误,且魏文强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抗辩诉讼权利,本院采纳时代网咖公司对保证书中更换的空调设备型号为外机CU-ME14BIYX5的诉称。因此,时代网咖公司诉请魏文强应将外机型号CU-ME12BIY一台更换为CU-ME14BIYX5一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四,时代网咖公司尚主张魏文强支付违约金66000元,同时自认已保留价款5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鉴于魏文强对新风系统设备的瑕疵履行的违约事实客观存在,根据案涉《合同书》第八条第二款约定,魏文强应按合同约定的宝钢全热交换器价款,向时代网咖公司赔付11500元/台×2台×30%=6900元。关于开具发票的问题,本案《合同书》中明确约定该工程“报价费用不含税,如需开票,费用另计(一般纳税人17%)”,显然上述税费应由时代网咖公司承担。在时代网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买卖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魏文强未开具发票,时代网咖公司可另循行政途径解决。关于时代网咖公司主张根据诉争欠条内容确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结合诉争保证书相关内容可知“因未按合同安装空调、变更空调设备,于三日之内把内机14匹压缩机向产家更换好,而且将所配的所有空调打印发票和保修卡票据作为更换欠条的凭证”,由此可见魏文强出具欠条时并无欠款的意思表示,且上述内容与合同约定相悖,并不具备债权债务的特征,故时代网咖公司主张魏文强支付欠款3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魏文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魏文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平潭综合实验区时代网咖有限公司违约金6900元;二、魏文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平潭综合实验区时代网咖有限公司将非宝钢牌全热交换器两台、CU-ME12BIY一台分别更换为宝钢全热交换器4000M³/h两台、CU-ME14BIYX5一台;三、驳回平潭综合实验区时代网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魏文强负担50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时代网咖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旭新人民陪审员  林盛钦人民陪审员  郭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欢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