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崔宝光与陈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宝光,陈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994号原告:崔宝光,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张春花,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勇,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诠库尔勒26号绿原小区1号楼2103室。委托代理人:马中嫣,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宝光诉被告陈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不动产纠纷且属于专属管辖,而本案涉案项目位于第二师铁门关市,故该案应当由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原告崔宝光与被告陈勇因建设工程施工而引起的纠纷。该工程名称为”第二师铁门关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工程地址位于第二师铁门关市。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以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铁门关市,故该案应当由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陈勇的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受理费(管辖权异议)70元,由被告陈勇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志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