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恺平、朱响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恺平,朱响华,李高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民终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恺平,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丹育,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响华,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辉,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层***层。负责人:熊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佩欣,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刘恺平因与被上诉人朱响华、李高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6)粤528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期间,刘恺平提交了粤V×××××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初评价格评估报告书》,证明该涉案车辆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在刘恺平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2016)粤5281民初2006号]中进行评估,该涉案车辆损失的实际情况可以依据评估结论确定。刘恺平逾期提供的粤V×××××小型轿车《车辆损失初评价格评估报告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可能影响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普宁市人民法院(2016)粤528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普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恺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卢树君审 判 员 黄小贺代理审判员 郑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敏君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