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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向长宜、张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长宜,张艳芳,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向长宜,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张艳芳,女,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大连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向长宜、张艳芳与被执行人宜昌黑旋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长宜、张艳芳于2017年5月2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591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宜昌开发区港窑路运河佳苑7号楼1单元7层的010701号商品房登记至申请人向长宜、张艳芳名下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