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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陆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陆某某,胡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民初784号原告:尹某某,男。原告:陆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被告:吕某某,女。原告尹某某、陆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尹某某、陆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陆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尹某某、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