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陆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陆某某,胡某某,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民初784号原告:尹某某,男。原告:陆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被告:吕某某,女。原告尹某某、陆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尹某某、陆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陆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尹某某、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