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3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春伟与曹敏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伟,曹敏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313号申请人:罗春伟。被执行人:曹敏娃。本院在执行罗春伟与曹敏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城民初字7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罗春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曹敏娃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罗春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城民初字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帆执行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