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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董密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密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刑初9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密语,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陆市,现住安陆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7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安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密语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密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董密语与被害人万某等人在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楚跃小区一麻将馆打了通宵麻将。次日8时许,被告人董密语带万军锋到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涢东明珠商务宾馆608房间睡觉。其间,被告人董密语趁万某熟睡之际将万某放在衣服口袋内的邮政银行卡盗走,并到安陆市府城办事处商业大楼旁的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四笔钱,每笔5000元,共计20000元。被告人董密语再次操作取款时被吞卡。案发后,被告人董密语于2016年11月30日、12月7日分别退款9700元、2000元给万某,其母亲退还了剩余的赃款。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密语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董密语当庭接受指控。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董密语与被害人万某等人在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楚跃小区一麻将馆打了通宵麻将。次日8时许,被告人董密语带万军锋到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涢东明珠商务宾馆608房间睡觉。其间,被告人董密语趁万某熟睡之际将万某放在衣服口袋内的邮政银行卡盗走,并到安陆市府城办事处商业大楼旁的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四笔钱,每笔5000元,共计20000元。被告人董密语再次操作取款时被吞卡。案发后,被告人董密语于2016年11月30日、12月7日分别退款9700元、2000元给万某,其母亲退还了剩余的赃款。上述事实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万某的陈述;2.证人邱某,4、朱某1、朱某2的证言;3.辨认笔录;4.户籍证明等证据;5.被告人董密语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密语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密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密语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密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涛审 判 员  杨耀龙人民陪审员  刘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