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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王家地村民委员会、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王家地村民委员会,陈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173号原告:赵某,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王家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王家地村。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被告:陈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祥,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赵某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王家地村民委员会、陈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