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与范家铭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范家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064号申请人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住所地辉县市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41721907-5。负责人武卫疆,大队长。被执行人范家铭,男,1990年5月8日生,汉族。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执行范家铭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7)豫0782行审7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家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交通违章罚款罚金50元、加处罚款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范家明缴纳罚款1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782行审7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