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海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海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913号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市海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法定代表人:马玉龙,该公司经理。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法定代表人:魏汉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莎,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市海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内,永通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诉讼中,原告海发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诉。同日,永通公司在未交纳反诉费的情况下,也向本院提交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市海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按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市永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石家庄市海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思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