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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刘玉洁与王伟、张瑞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洁,王伟,张瑞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865号原告:刘玉洁,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王伟,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张瑞影,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刘玉洁与被告王伟、张瑞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被告王伟因正在羁押,无法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岩代理审判员  肖泽平人民陪审员  袁乃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巍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