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贝尔达商贸(福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贝尔达商贸(福建)有限公司,杨建伟,钟奇全,杨绍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注册编号2197989。授权代表人张晓琳,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安标、林铭星,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贝尔达商贸(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甲杯山39-6号,组织机构代码:77754178-9。法定代表人杨绍胜。被执行人杨建伟,男,汉族,1991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钟奇全,男,畲族,1968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杨绍胜,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贝尔达商贸(福建)有限公司、杨建伟、钟奇全、杨绍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闽09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223号民事判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椿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