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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鼎市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福鼎市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晓峰,林泳,丁庆忠,谢孝勇,李胜全,姚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注册编号2197989。授权代表人张晓琳,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安标、陈静,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鼎市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御景园1号4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759187-2。法定代表人王晓峰。被执行人王晓峰,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林泳,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丁庆忠,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回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谢孝勇,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李胜全,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姚南燕,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鼎市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晓峰、林泳、丁庆忠、谢孝勇、李胜全、姚南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9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194号民事判决由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椿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