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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云石石化有限公司,杭州仙,中球冠集团德清石化有限公司,任文达,王戴平,浙江云石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民终1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号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层。法定代表人:任文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青,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号*层********号***层(连续双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晓慧、沈霞丹,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洋湖村。法定代表人:孙锦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龙、许燕楠,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浙江云石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傅铭,总经理。原审被告:杭州仙女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三头村。法定代表人:傅铭,总经理。原审被告:中球冠集团德清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任三达。原审被告:任文达,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审被告:王戴平,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审被告:浙江云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傅铭,总经理。以上七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青,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球冠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萧山支行)及原审被告浙江国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浙江云石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石石化公司)、杭州仙女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女湖公司)、中球冠集团德清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球冠德清公司)、任文达、王戴平、浙江云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石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4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球冠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中球冠公司归还广发银行萧山支行借款本金29797432.44元,支付截至2016年7月15日的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2.判令广发银行萧山支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案涉《额度贷款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中球冠公司归还款项的扣款顺序,从减轻中球冠还款责任、化解各方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中球冠公司归还的2567.56元款项应作为归还本金扣除,一审法院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归还利息予以扣除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广发银行萧山支行辩称,一、中球冠公司归还的2567.56元作为利息扣除具有相应的合同依据。XS2015-3012B《额度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乙方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罚息、复利、各项从属费用的顺序;”中球冠公司的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3月17日,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广发银行萧山支行有权决定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顺序,故中球冠公司归还的2567.56元作为利息扣除未违反合同约定。二、中球冠公司应当归还借款本金2980万元及利息1391726.44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此后以311897773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的罚息至实际偿还日,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准按照年利率6.9%计算的复利至实际偿还日。广发银行萧山支行要求中球冠公司支付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和事实依据。主合同第三条罚息、复利约定,“1、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人民币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4、对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本条约定的结息方式,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乙方指中球冠公司,甲方指广发银行萧山支行)。同时,广发银行萧山支行向一审法院提交利息明细表,明确期内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过程;即广发银行萧山支行要求中球冠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具有合同与事实依据。三、云石集团公司、任文达、王戴平、中球冠德清公司、仙女湖公司、云石石化公司、国泰公司应当对中球冠公司应归还的借款本金及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发银行萧山支行与云石集团公司、任文达、王戴平、中球冠德清公司、仙女湖公司、云石石化公司、国泰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动产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等,一审法院判决云石集团公司、任文达、王戴平、中球冠德清公司、仙女湖公司、云石石化公司、国泰公司仅对借款本金及截止2016年7月15日的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云石集团公司、任文达、王戴平、中球冠德清公司、仙女湖公司、云石石化公司、国泰公司应当对中球冠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中球冠公司归还的2576.67元作为利息扣除具有合同依据,证据充分,应当驳回对中球冠公司该项上诉请求;同时,中球冠公司应当归还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各一审被告应当对中球冠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国泰公司陈述称同意中球冠公司的上诉事实与理由。仙女湖公司、中球冠德清公司、任文达、王戴平、云石石化公司、云石集团公司未作陈述。广发银行萧山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球冠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80万元、利息1391726.44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和央行规定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2.广发银行萧山支行对仙女湖公司提供的现有及将来的苗木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仙女湖公司、中球冠德清公司、任文达、王戴平、云石石化公司、国泰公司、云石集团公司对中球冠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16日,广发银行萧山支行与中球冠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S2015-3012B《额度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广发银行萧山支行向中球冠公司提供额度贷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980万元,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以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或其它债权债务凭证为准;额度有效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清偿编号XS2014-4048B《额度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利率为浮动利率,首期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0-50%计息,浮动方式为从贷款起息日起每12个月(浮动周期)对贷款利率重新调整一次;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调整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0-50%计息;结息方式为到期一次性清偿贷款本息;若中球冠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广发银行萧山支行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中球冠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以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甲方(即广发银行萧山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日,广发银行萧山支行与仙女湖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S2015-3012AB《最高额动产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仙女湖公司为广发银行萧山支行与中球冠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展期)项下中球冠公司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存放于萧山区戴村镇李家坞、戴村镇仙女湖塘上、后宅的现有的及将有的苗木。同年9月22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广发银行萧山支行取得编号为杭萧工商抵登字[2015]第28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债权数额为7280万元。9月16日,广发银行萧山支行与中球冠德清公司、任文达、王戴平签订编号为XS2015-3012ABa《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仙女湖公司、云石石化公司签订编号为XS2015-3012ABb《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中球冠德清公司、任文达、王戴平、仙女湖公司、云石石化公司为广发银行萧山支行与中球冠公司在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8月27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项下中球冠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广发银行萧山支行与国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S2015-3012B-a《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国泰公司为广发银行萧山支行与中球冠公司在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8月27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项下中球冠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广发银行萧山支行与云石集团公司签订编号为XS2015-3012B-b《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云石集团公司为主合同项下中球冠公司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最高额动产抵押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约定,担保范围包括编号为XS2015-3012B《额度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9月17日,广发银行萧山支行向中球冠公司发放了贷款298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3月17日,利率为4.6%。现借款期限已届满,中球冠公司未还本付息,中球冠德清公司、任文达、王戴平、仙女湖公司、云石石化公司、国泰公司、云石集团公司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截至2016年7月15日,中球冠公司欠本金2980万元,利息1391726.44元,共欠广发银行萧山支行本息31191726.44元。另查明:截至2016年7月15日,中球冠公司欠广发银行萧山支行期内利息690448元、逾期罚息685400元,复利(以期内利息为计算基数)15878.44元,合计1391726.44元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金融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现中球冠公司、云石集团公司、任文达、王戴平、中球冠德清公司、仙女湖公司、云石石化公司、国泰公司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和担保义务,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发银行萧山支行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中球冠公司、云石集团公司、任文达、王戴平、中球冠德清公司、仙女湖公司、云石石化公司、国泰公司支付2016年7月15日后按合同约定和央行规定计算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该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广发银行萧山支行该项诉讼请求缺乏具体的计算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且在起诉中对此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庭审中也不能作出明确的说明,故该院驳回广发银行萧山支行该项起诉。关于中球冠公司认为其为“中广世联针织有限公司”代偿的2112131.26元贷款应在本案本金中予以扣除,该院认为,中球冠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该院不予采纳。国泰公司认为,只能在29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经审查,广发银行萧山支行与国泰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条约定,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包括本金2980万元和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故国泰公司要求只在298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院不予支持。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该院确定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即广发银行萧山支行负担;广发银行萧山支行要求中球冠公司、云石集团公司、任文达、王戴平、中球冠德清公司、仙女湖公司、云石石化公司、国泰公司承担保全申请费,该院依据双方约定,确定由中球冠公司、云石集团公司、任文达、王戴平、中球冠德清公司、仙女湖公司、云石石化公司、国泰公司赔偿给广发银行萧山支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中球冠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广发银行萧山支行借款本金2980万元,支付截至2016年7月15日的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共计1391726.44元;二、云石集团公司、任文达、王戴平、中球冠德清公司、仙女湖公司、云石石化公司、国泰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球冠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广发银行萧山支行对仙女湖公司提供的现有及将来的苗木(杭萧工商抵登字[2015]第28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中球冠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广发银行萧山支行保全申请费5000元,云石集团公司、任文达、王戴平、中球冠德清公司、仙女湖公司、云石石化公司、国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球冠公司上诉主张其归还广发银行萧山支行的2567.56元应作为归还本金予以扣除,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现中球冠公司归还的款项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一审法院将该笔还款优先抵充案涉借款利息并无不当,中球冠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中球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球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天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