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单景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单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单景和。上列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单景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路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