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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冬云、邢永贵、邢秀云、邢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冬云,邢永贵,邢秀云,邢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丁品江,主任。被执行人孙冬云,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安森局岛安林场工人,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邢永贵,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森局岛安林场工人,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邢秀云,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邢秀英,女,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冬云、邢永贵、邢秀云、邢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安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执行立案登记,201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0.9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3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安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桂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寿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