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广强与石家庄云霓商贸有限公司消费性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94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云霓商贸有限公司,蔡广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民辖终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云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李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广强,住广西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海,住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石家庄云霓商贸有限公司因消费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90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石家庄云某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蔡广强从上诉人天猫店网店处购买的普拉达钱包系具有合法来源的真品,且上诉人已按天猫店7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向被上诉人如数退款,并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失,故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告(上诉人)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所以上诉人提出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具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三)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位于上诉人公司所在地,法院调查取证较为方便,能够更好的查明案件的事实,便于案件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避免恶意诉讼事件的发生。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消费性合同纠纷。原审被上诉人蔡广强与上诉人石家庄云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了买卖合同,并约定收货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368号D004-B3公寓大堂速递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属于广州市番禺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熙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