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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仁明与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仁明,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654号原告:朱仁明,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安成镇安成村。法定代表人:梁华俊。原告朱仁明与被告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仁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舜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承建肥东县八斗镇军谢村房屋建筑工程时,将其防水工程交给原告分包。2011年1月28日结算,下欠原告工程款10400元,扣除已付款,仍然下欠7400元。2017年1月23日,被告虽然委托肥东县八斗镇人民政府代付此款,但至今没有兑现,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及时给付下欠原告工程款7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舜耕公司未应诉答辩。经庭审审理查明:舜耕公司2017年1月23日出具给朱仁明的《委托付款书》载明:致:肥东县八斗镇人民政府,我公司在承建贵单位的肥东县八斗镇新农村推进项目军谢点工程时,尚欠C-3、C-5、C-8三栋坡屋面防水承包人朱仁明工程款7400元,因我公司现资金困难,无力偿还,在肥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场监督办的协调下,现申请委托贵单位直接向朱仁明支付该欠款。委托贵单位直接向朱仁明支付的该欠款从我公司承建的肥东县八斗镇新农村推进项目军谢点工程决算款中扣除等。该委托付款书出具后,朱仁明未能领到工程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委托付款书》、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舜耕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书》清楚的载明了尚欠朱仁明的工程款,在朱仁明未能从肥东县八斗镇人民政府领取该工程款时,舜耕公司应履行给付义务。朱仁明主张舜耕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400元,本院予以支持。舜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仁明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