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纪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瑞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瑞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肖军,王嫣嫣,蔡东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827号申请执行人纪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清湖镇路口村路口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19406-8。法定代表人姜福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衢州市瑞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浮石路118号203-206室,组织机构代码:57293896-9。法定代表人蔡东陶,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城北江城北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7816-9。法定代表人杨肖军,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肖军,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海县,现住江山市区县。被执行人王嫣嫣,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区,现住江山市区县。被执行人蔡东陶,曾用名蔡晓东,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纪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衢州市瑞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肖军、王嫣嫣、蔡东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5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纪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衢州市瑞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290174.25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0元;义务人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肖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义务人王嫣嫣、蔡东陶对上述款项中的3290174.25元就义务人衢州市瑞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衢州市瑞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和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江城北路198号房产及王嫣嫣名下所有的浙H×××××车辆已经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置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经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肖军、王嫣嫣共有的江山市虎山街道农贸城15幢9室、江山市双塔街道县前一区5-1幢10-车和王嫣嫣名下的江山市县河东路8幢307室房产及贮藏室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均设定抵押;本院已经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东陶名下所有的浙B×××××和浙B×××××小车,因蔡东陶在本案中只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暂缓处置蔡东陶名下所有的车辆,除外,未发现衢州市瑞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江山锦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肖军、王嫣嫣、蔡东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纪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刘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