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林启钰、范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启钰,范进军,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林启钰,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范进军,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魏玲,女,1986年0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申请执行人林启钰与被执行人范进军、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启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同时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又未申报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