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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麦逢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麦逢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9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主要负责人:贺春林。被告:麦逢兴,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麦逢兴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麦逢兴的银行存款33758.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麦逢兴的银行存款33758.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招 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