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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6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石振伟与山东人人乐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振伟,山东人人乐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6337号原告:石振伟,男,1991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表人:石士鑫,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人人乐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沂蒙路与南昌路交汇处昆仑商务港C座6楼。法定代表人:曲保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振伟诉被告山东人人乐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振伟负担。审判员  林令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怡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