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贵州华龙科技油茶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政府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华龙科技油茶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政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2702民督8号申请人:贵州华龙科技油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塘县新区瑞泽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842380-1。法定代表人:谌国华,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牛场镇。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镇镇长。申请人贵州华龙科技油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贵州华龙科技油茶有限责任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2日签订《2013年油茶苗木采购合同终止协议书》,欠申请人苗木款118808.8元,现被被申请人故意拖欠,不给付,要求被申请人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给付苗木款118808.8元及3年资金利息28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华龙科技油茶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民民诉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福泉市牛场镇政府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贵州华龙科技油茶有限责任公司苗木款一十一万八千八百零八元八角及占用苗木款期间的利息二万八千元,共计一十四万六千八百零八元八角。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缪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信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