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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张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384号原告:王某1,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某2,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某3,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1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