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张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384号原告:王某1,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某2,系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某3,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1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