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2699泰兴市天补农资有限公司广靖分公司与曹应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天补农资有限公司广靖分公司,曹应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699号原告:泰兴市天补农资有限公司广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NUN3UOW,住所地泰兴市广陵镇西街。法定代表人:吴炳生,经理。被告:曹应才,男,汉族,住靖江市。原告泰兴市天补农资有限公司广靖分公司与被告曹应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天补农资有限公司广靖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园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