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745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钟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新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瑞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