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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怀点与刘勇、徐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点,刘勇,徐春芬,徐志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936号原告:王怀点,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经营者,住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祥,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王勤,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翔,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春芬,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第三人:徐志永,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王怀点诉被告刘勇、徐春芬、第三人徐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怀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怀点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怀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怀点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