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妍芳与常天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妍芳,常天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579号原告李妍芳,女,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常天玉,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现住址不详。原告李妍芳与被告常天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妍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妍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妍芳负担。审判员 冯汉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