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邓嘉俊与成都一乐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谭万萧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嘉骏,成都一乐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谭万潇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057号原告:邓嘉骏,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丽,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一乐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XXXXXX。法定代表人:邓嘉骏。第三人:谭万潇,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栋梁,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嘉俊与被告成都一乐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谭万萧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邓嘉俊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嘉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嘉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嘉俊负担。审判员 张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