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5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月锋与郭国叔、高根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锋,郭国叔,高根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079号原告赵月锋,女,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代理人张现强,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郭国叔,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高根生,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明珠城市花园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3403497F。代表人屈晓临,总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赵月锋诉被告郭国叔、高根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月锋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准予原告赵月锋对郭国叔、高根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月锋负担。审判长  车顺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雅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