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靖胜利与被告山西全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胜利,山西全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272号原告:靖胜利,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滑县老庙乡郑前街村**号。被告:山西全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阳泉市矿区四矿广场附近。原告靖胜利与被告山西全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靖胜利立案时提供的被告所在地—阳泉市矿区四矿广场直走800米的地址,给被告山西全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未能送达。后我院工作人员到该地址去送达,由于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仍未能送达。随后本院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原告不同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靖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泉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琴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