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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民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显珍与被上诉人干岔子乡农机合作社、王洪义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显珍,干岔子乡农机合作社,王洪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显珍,女,1955年5月17日出生,住逊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干岔子乡农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文俭,职务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伟,该合作社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义,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住逊克县。上诉人朱显珍因与被上诉人干岔子乡农机合作社、王洪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显珍于2017年4月27日以其与干岔子乡农机合作社、王洪义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显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清海审判员  贺 颖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