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貟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貟某某,吴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725号原告:貟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0日,甘肃省金昌市人,不识字,无业,住本区宁远堡镇西坡村生产区**号,身份证号620302197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山,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5日,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区高岸子天庆*栋1口*楼左室,身份证号6203021973********。原告貟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施丽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