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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貟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貟某某,吴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725号原告:貟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0日,甘肃省金昌市人,不识字,无业,住本区宁远堡镇西坡村生产区**号,身份证号620302197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山,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5日,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区高岸子天庆*栋1口*楼左室,身份证号6203021973********。原告貟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施丽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