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翁某某,浦北县某公司,浦北县某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民终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吿):翁某某,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吿):浦北县某公司,住所地某街道。法定代表人:香钦雄,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吿):浦北县某政府。法定代表人:覃某,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某,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某某,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浦北县某公司、浦北县某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翁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被上诉人浦北县某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某、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浦北县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案件当事人,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一、撤销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浦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翁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应锐审判员 阮 真审判员 王英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日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