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易华利付绍碧与易向峰张宪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易华利,付绍碧,付家珍,易良全之妻),易向峰,易海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易华利,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天宇,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付绍碧,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天宇,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易良全之母):付家珍,女,192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易良全之妻):张宪桂,女,195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易良全之子):易向峰,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易良全之女):易海雀,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再审申请人易华利、付绍碧与一审原告易良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1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易良全死亡。易华利、付绍碧以易良全母亲付家珍、妻子张宪桂及儿女易向峰、易海雀作为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易华利、付绍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治康审判员 黄晓英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