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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龙口美味缘经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龙口美味缘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425号原告王某某,男,1989年2月20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被告:龙口美味缘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明君公司地址:山东省龙口市龙口开发区海滨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龙口美味缘经贸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连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新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