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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华平、李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华平,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余华平,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李勇,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5月09日作出(2017)浙0127执1141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银行存款银行帐号:62×××39金额:1509.92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存款银行帐号:62×××39金额:1509.92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惇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