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华平、李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华平,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余华平,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李勇,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5月09日作出(2017)浙0127执1141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银行存款银行帐号:62×××39金额:1509.92元,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存款银行帐号:62×××39金额:1509.92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惇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华 来源: